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来源: 高顿 2017-07-21
  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公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已于2007年1月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这是自1992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以来所做的最全面的一次修订,这次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以国际上通行的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立足我国国情编制的,它涵盖了我国的所有企业,以后,我国的企业将不分行业、不分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这一准则。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问题,有利于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形象。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我国是法治国家,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性履行纳税义务。而纳税必然减少纳税人的净利润,为了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达到节税,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纳税人必须进行税务筹划,进行税务筹划是我们的必由之路。
  1.新准则下企业筹资活动中纳税筹划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以及对资本市场监管的逐步完善,企业会越来越利用节税效果好的筹资渠道,比如在商业信用完善下,企业会更多地利用企业之间的赊销款来达到资金融通的目的。可见,我国企业将逐步改变仅向银行借款和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筹资方式,更多地会考虑税收、资本结构、筹资成本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等因素来做出科学的筹资方案决策。因此,研究筹资活动的纳税筹划对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以及生产经营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2.综合考虑纳税筹划方案对企业整体利益的影响。企业在筹集资金时,除了要考虑债务资本的财务杠杆作用及税收收益外,必须合理安排好企业的资本结构,防止出现过度负债的财务风险。在纳税筹划的同时,还要建立财务风险防范体系,在纳税筹划收益和可能带来的财务风险之间进行全面综合的衡量,使企业获得最佳税收收益的同时,财务风险也较小,即寻找二者的最佳结合点。筹划时应综合考虑、全面权衡,防止纳税筹划方案顾此失彼而造成企业整体利益的下降,不能为筹划而筹划。
  3.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长期投资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大小,以及前者对后者的实际控制权的大小。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先亏损后盈利,则选用权益法。这是因为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发生了亏损,对投资企业来说,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则无法冲减企业利润;而采用权益法核算,会因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而减少本企业利润,从而递延了所得税。尽管两种方法纳税数额相同,但纳税时间的不同可以为企业获得货币时间价值。权益法下的递延利润的作法犹如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4.费用列支的选择。对费用列支,税务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通常作法是: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账。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
  5.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不同的结算方式。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确认收入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时间。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6.所得额的抵免政策。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投资额,其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以后结转抵扣。因此,企业的应选择符合国家税收优惠的投资项目。纳税人只有在熟知我国新所得税法的前提下,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遵循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原则,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做到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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