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赠送货物给其他单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贵司将外购的货物赠送给其他单位,如果单纯的赠送(而非买一赠一或搭售的情形等),是需要针对赠送的货物按照不含税的公允价值、在企业所得税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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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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