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必须需要缴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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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浩
李新浩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赠送货物给其他单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贵司将外购的货物赠送给其他单位,如果单纯的赠送(而非买一赠一或搭售的情形等),是需要针对赠送的货物按照不含税的公允价值、在企业所得税做视同销售处理。

  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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