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上述个人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再借款给企业用于经营,该业务属于个人股东和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企业得先将利息支付给个人股东,然后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将利息支付给银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凭证要真实的反映出支出该项费用是和企业直接相关的。上述与企业相关的是与个人股东之间的借贷关系。
综上,企业的上述利息费用列支需要以个人股东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为列支凭证;否则不可税前扣除。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支付给个人股东借款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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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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