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优惠和研发费加计扣除能否叠加享受

来源: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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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见注)。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综上所述,贵司2020年度如果既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那么允许叠加享受。

  注:财税[2018]99号的第一条规定,是指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该政策据悉将继续延长,但是正式文件尚未出台,请持续关注后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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