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综上,B公司委托A公司进行研发产生的支出,应计入委托方B公司研发费用而非受托方A公司。A公司受托研发产生的相关费用应按收入成本配比原则,计入A公司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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