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企“高管”的高薪质疑

来源: 高顿 2017-04-19
  公正是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特征。当前中国社会的公正集中表现在人们承担的改革成本与财富分配上,恰如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所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为此,报告强调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要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程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并且作出重要政策调整:“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本着这个精神、原则和政策,我们关注一下当前国有企业“高管”们的高薪问题,不能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担忧。
  一、如此“高薪”
  不久前,报上刊登了这样一条消息:“建设银行日前公布了2006年年报,该行去年支付给行长常振明的薪酬为110.5万元人民币,支付给董事长郭树清85.4万元。中国第五大银行交通银行也于最近公布了年报,显示行长张建国的薪酬为106.031万元,董事长蒋超良为96.031万元。而在2004年,两人的薪酬分别为70.3825万元和64.6944万元。据《北京晨报》报道,与在内地上市的股份制银行相比,建行和交行高管的薪酬并不高。据透露,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2006年的年薪超过130万元;民生银行行长董文标的年薪为191.61万元,三位副行长也超过110万元。”
  可能是本人孤陋寡闻,竟然不知道国有控股银行头头,改制后会有如此“高薪”。据悉,这些年薪还远远比不上有些垄断国有企业“高管”的收入。这里就引出一个国有企业“高管”的分配问题。
  我认为,无论是没有改制的国有企业,还是改制后国家控股的企业,作为它的“高管”,既不是民营企业家,也不是国家聘用人员,他们的身份性质应界于公务员与企业家之间。因此,他们的分配,基本上应按《公务员法》规定执行,同时,考虑他们的某些特殊性,可以享受一些特殊待遇。然而,现在公布的这些“天文”数字,难免使“老百姓”会感到瞠目结舌,不可思议。这些“行长”们平均年薪水平已经普遍比本国居民人均收入高出了二三十倍,比社会最低工资高出约五六十倍,甚至上百倍。据2005年5月24日《参考消息》报道:英国大公司高管的平均年薪水平,高出本国居民人均收入只8倍左右。我不知,我国“银行行长”们如此“高薪”的依据是什么?如果“高管”实行高薪制,中层干部怎么办?科研人员怎么办?一线职工又怎么办?如果全国各行各业都来攀比,岂不要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个“官捞主义”的腐败浪潮?
  国企高管薪酬即年收入,大体应由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可以肯定,作为特殊公务员,国企高管的绩效工资应高于同级政府机关公务员,现在的问题是高出多少,“度”在哪里?我认为按照中央对国有企业“分级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他们的基本工资可以比照同级政府公务员工资标准,同时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国企“高管”的绩效工资标准及*6限额。在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各阶层群众的意见,不能只听少数几个“董事”的意见。总之,也要统筹兼顾、尊重民意、考虑人心所向和社会承受能力,不能来个“近水楼台先得月”。古人道,“一人向隅,举桌不欢”,更况且“不欢”的是“大多数”?常言道,群众的呼声是*9信号,群众的利益是*9考虑,――这是分配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
  对国企高管实行“高薪”,初衷是为了激励和养廉,这是无可非议的。对“文革”期间所谓“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等,我们也并不赞同。但是,一般来说,人对财富的追求是无止境的,任何人也无法确定自己拥有多少财富算是达到了“满意”的程度。这几年银行高管的“薪水”还低吗?为什么总还有那么一些人抵挡不住“孔方兄”的诱惑,相继锒铛入狱呢?可以肯定地说,解决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不能建立在感化头头“不想贪”的基础上,而应当立足于做到“无法贪”,建立严密的监管制度,从制度上遏制腐败,这才是问题的根本。至于“激励”,可以这样回答,当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的收入比通过艰苦拼搏获得的收入还要多,还要容易的时候,“高薪制”的激励作用在全社会也就荡然无存了!
  改革是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分配制度的改革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它只是手段,我们的目的是要“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因此,在分配问题上,我们从来都要反对两种错误倾向:平均主义和两极分化。衡量改革成与败的标准是什么?小平同志早就概括过,那就是“群众高兴不高兴”、“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拥护不拥护”、“群众答应不答应”,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为此,任何一项具体政策的推行,都要从中国的国情和现状出发,任何一个领导干部和公民,当你在获取自己这一份“劳动报酬”时,面对为共和国建立流血牺牲的先辈们;面对广大下岗职工和农村农民们;面对社会上众多的弱势群体,你至少要感到理直气壮、问心无愧!
  二、警惕“特权”
  据《人民日报》2007年7月24日刊登记者专稿说,不久前,广东省省级调查研究中心发布的《2006年省级调查报告》指出,当前广东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总体上处于无序和失控状态。有的企业总强调“经营者个人贡献”为由自定高薪酬,有的企业实行“股权激励”,高管几年间获得几千万甚至近亿元报酬,企业却亏损。部分上市国有企业有保险公司公告显示,其“一把手”薪酬从上百万到上千万元不等,副总一般在80万元以上,经理一般收入在30万元至40万元。据《中国证券报》2007年4月27日报道:中国平安常务副总经理梁家驹以个人薪酬1710.275万元高居沪深两市之首。
  又据《市场报》2007年5月30日报道,2006年902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高管的平均年薪达到了34.4887万元。调查显示,2002年国企负责人实际平均薪酬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差距是12.7倍,2003年达到13.6倍,而且这一差距逐年不断扩大。收入差距*5的地产行业达到27.6倍。这些年来,一些企业内部“只涨老总年薪,不涨员工工资”似乎形成了一种潜规则。上海一项调查表明,50.6%的国企职工在近三年没有加过工资,与之相比,一些高管的收入却搭着企业的“效益快车”扶摇直上,与一线职工的差距越拉越大。2002年至今,上海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年均增长6.5%;而同期管理者工资增长高达23.9%。
  由此可见,国企高管酬薪除了偏高,自定薪酬、薪酬与绩效脱节、国企高管与员工收入差距太大,这三个问题也不能不让我们在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引起高度的关注。
  国企高管在目前的体制环境中,个人性质和服务对象究竟如何定位?到底是企业家呢还是公务员?是以市场化的企业及经营行为为主要服务对象呢,还是以体制内的人情和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从现实情况看,目前还真很难彻底界定,恐怕是两者兼而有之。因此,海外媒体认为中国国企高管非常不好做,一方面要听从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命令,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为企业的发展命运而周旋。中国经济市场化发展的方向及社会演进的规律,决定了企业家就是专门以经营企业产品为职业、追求价值*5化、专业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社会所公认资质的职业经理人群体。而当今国企高管还不完全能按市场和行业的发展需求塑造自己,他们更注重听从上级机构的行政命令,服从于政府首长的个人指示。因为“一纸公函”或“一纸调令”就可能让他某一天“什么都不是”,其个人发展命运最终还是由行政权力决定而不是由市场来敲定的。换言之,中国国企高管在现阶段在身份上还是应该归属于国家公务员。当然,它同时又有某些企业家的特色。
  如果这个“定位”能成立,那么目前国企高管的分配既不能完全等同公务员,也不能提倡什么与国际大公司、大企业高管攀比和接轨,当前国企高管的薪酬的标准,看似审批环节多,也经过了董事会研究,甚至经过了公司内部投票表决,实质上薪酬决定的主动权在管理层手上,是管理层自己给自己确定高薪。而且确定薪酬高低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职务高低,并不是贡献大小和业绩好坏,薪酬与绩效基本脱节。虽然国有企业内部分配适当拉开差距是必要的,这样才能激发内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及企业活力,但是,差距过大,高管们自己给自己确定高薪,薪酬与业绩脱节,背离了适当拉开差距的初衷。坦率地说,国企高管市场化的薪酬应与市场化的选拔任用制相配套。在我国目前国企高管仍为行政任命的情况下,适当限制一下他们的过高收入还是合理的,只有当国企高管经过严格的市场筛选产生,执行公平透明、机会均等、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国企职工才可能接受他们市场化的薪酬水平。
  况且国有企业中垄断性企业垄断的是国家资源,国有上市公司改革改制的成本是国家承担的,国有企业在困难时国家财政不断伸出援助之手,国有企业背靠国家信用,得到国家支持,经营管理压力比其他性质的企业要小得多。再说国有企业的稳定性、社会价值和地位,员工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也是其它企业不可比拟的,搞好国有企业,既要调动高管的积极性,又要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社会主义要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就必须合理把握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与职工工资的比例关系,防止差距过大。在收入分配上兼顾效率与公平,是国有企业体现其政治和经济优势的重要举措。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看到,某些不加控制的国企高管的“高薪”,成了既得利益者谋取私利的“特权”。近年来国企腐败案频发,事实证明,每当权力进行各种资源配置时,就可能产生许多的“寻租”机会,当国企高管在权力和“政策”保护下获得较大利益的时候,伴随着滋生的将是形形色色“争名于朝,争利于市”的贪官污吏。近年来真正给执政党和政府添乱的,难道不正是那些寄附在国有经济体系中的各种蛀虫吗?这恰恰是最值得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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